关于读者遗失物品认领和处置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16-03-07来源:图书馆设置

读者将本人物品遗失在图书馆内,被工作人员或其他读者捡到后有关认领和处置规定如下:

一、图书馆各部门工作人员和读者在捡到遗失物后,统一交给图书馆办公室值班人员;

二、图书馆办公室值班人员要对遗失物品认真检查、登记,内容包括捡拾人姓名、时间、地点、物品名称、数量等,并对捡拾物品妥善保管。贵重物品交由专人负责保管;

三、读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图书馆办公室认领,读者本人须说明遗失物品的时间、地点、种类、颜色、数量等基本信息。认领后,需进行签收。同时值班人员亦应签名备查;

四、对于一年以上(含一年)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品图书馆有权上交或自行处理。因此造成的损失图书馆概不负责。

 

附则

本规则自201436起执行。

 

 

上外贤达图书馆

20134月修订(20175月修订)


最新导读

返回原图
/